我,曾慶衍,龍巖市武平縣人,現年74歲,為福建省三明市明溪縣福利院退休幹部。1965年,因為黨組需要,部隊將我設定到三明市明溪縣事業—-我傢祖孫三代都是反動傢庭:祖父曾錫山,又名曾德勝,屬五老(毛澤東生日100周年時一將軍在福建電視臺節目中稱我祖父是“白皮紅星的水上警官”、《中公民間故事集成-福建卷武等分卷》刊登我祖父營救張鼎承和地下黨員、事業職員的功勞),50年月張省長派兩位甲士成分接我祖父往福州,因為水電隔間套房年邁而沒有往。於1935年在原屬上杭縣(現為永定縣)峰市當水上警官(營長)時追隨原福建省省委書記、省長、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院長張鼎承一路從事地下事業;我父親的同胞親弟曾憲森在解放初從軍:1965年前我就已是一名在役甲士—-是以常年在外。在我在外事業期間,產生瞭一件讓人倍感不測、憤激不已的事變。今向您反應二十多年久拖未決的案件。哀求最高院按中紀委果網上回應版主,再次依法重審我案為盼。
因為武平縣公安局刑偵科長鐘仲華(會接骨需要店面)望中我房處在黃金寶地(1984年以前歷次縣計劃中該地均是縣城最中央十字
街東南店面),而惹起鐘仲華買房的野心。在生意衡宇現場顯著膠葛嚴峻:在生意左券中寫明“北曾慶衍屋、老屋屋基圖清晰標明出賣衡宇是斜角形”,占鄉鄰60%共用墻,東、北兩面無我房東簽章確權認可,沒有我的衡宇出賣委托書,曾憲清兄弟沒有提供法令文書(地盤證、房產證)的情形下,趁我在外事業之機,應用公安特勢力力和作案手腕,於84年10月30日強行購置曾憲清兄弟於64年翻建時侵權強占我房8.2米×約2米=約16.4平方米(65年曾憲清在我眼前口防水頭許諾沒有兌現)膠葛衡宇一棟和擄掠我下廳一間房間、50%下廳約80平方米(左券中曾憲清屋沒發售鐵證為證),和鐘仲華於88年趁翻建之機再次搶占我房12.812平方米(共用墻,訊斷書中明白確權,土管局88026號:北鴻溝址為曾慶衍屋為界鐵證為證)。應用特勢力力,專斷專行,不聽我妻(88年5月因父往世歸傢時)拆房前親身口頭及字條書面正告和村委調停、治保主任的正告,有心損壞現場,強拆搶占我房,形成我房所有的坍毀(鐘仲華認可衡宇坍毀親筆信鐵證為證),共計約180平方米,而武平縣公證處、土管局(引導都是鐘仲華中山老鄉) ,在錢權拉攏下,州官放火,不經我和現有出賣衡宇基圖中在場的四位見證人未簽章作證的情形下而濫用權柄,違背憲法和平易近法:“私家衡宇永遙回小我私家一切,不受任何人侵略。”違法把斜角形衡宇為非一切人鐘仲華打點長方形侵權、擄掠違法公證偽證(我兩次帶成分證和單元先容信,不讓我查閱公證材料)和批文[88026]號拆建偽證(現有出賣衡宇基圖、鐘仲華衡宇立體圖、左券、土改時地盤證[2006]武財農稅第55號證實的武一附字第810#號標的鐵證為證)。在證據確實、事實清晰、由我經二十多位鄰人、親房叔伯、新老村委幹部簽章證明的屋圖、原告曾憲清於[88]武平易近判字第016號法庭供詞認可:⑴88年9月5日調停庭認可:碓頭間我(曾憲清)的,燒燎回廖太玉、曾憲森一切。同時,曾憲森以48元费用將其全部燒燎份額讓渡給廖太玉;1988年10月28日曾憲清嚴峻帶早期肺病(1它,我必须现在989年往逝)出庭,10月水電隔間套房28日下戰書認可界限為“一”字形。⑵10月28日上午法庭上認可我房間七間的房產確權情形下,一審法院有心作出枉法錯判,二審法院明知一審訊決是枉法錯判,不給糾正,卻作出維持原判,省高院再審中,依法應該對本案的事實實情查清問明,核查認定證據的水泥漆師傅真偽,做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令為繩尺的,糾正一、二審法院枉法錯判的訊斷,但省高院未經查詢拜訪核實,在鐵證眼前亂說土改時沒上地盤證,而且把偽證當做證據[卻以一二審法院沒“没门。”分期付款,谁知道她会不会甚至不吃保存回钱给他啊,他不能赌。有提、泛起過的“1986年6月的分廳協定”偽證(一、正廳(1號門)房產(土改時地盤證武一附字第810#明白標簡直權“南廖太玉本身屋”)我媽媽與我支屬曾憲森生前分妥、更換處置終了。我傢房產(相隔四代的2號門)堂叔曾憲清無權加入支解。二、我素來沒有餐與加入過廳的支解,不存在上輩與我相隔四代下輩房產再次支解的具名。三、1988年7月29日法令有用期內我反訴鐘仲華、告狀曾憲清的情形下,在鐘仲華、曾憲清款項拉攏下,在法令有用期內一審法院以“默示”二字有心作成枉法錯判。)] 省高院有心為瞭拖過法令時效,於07年9月采取奧秘做出採納申訴的決議(但省高院的訊斷書天花板裝修至08年3月22日前沒有簽發給我),08年2月14日我德律風查問省人年夜信訪辦後才得知。我寫信向中心和省無關單元發信後於2008年2月22日省高院復制簽發[2007]閩平易近監字第153號(時跨超半年後,拖到2008年3月24日下戰書才收到省高院的違法)採納通知書,袒護鐘仲華匪賊的侵權、擄掠、犯罪行為,是以形成本冤、假、錯案未能得以糾正改判。
鐘仲華掠取、擄掠、搶拆我房後,在搶建中遭到我歸傢阻攔後不按出賣衡宇左券書所規則的:“如日後四至界址產生膠葛,由出賣方負擔所有責任”所規則的任務往告(找)買主曾憲清兄弟。因為生意衡宇中有欺詐犯罪行為,應用我國二審終審制法例,賄賂拉攏執法職員,應用不符合法令偽證,買方鐘仲華應用偽證和88年建材年夜漲價(磚從幾分錢漲到二角二分,鋼材從一千多元漲到三千陸佰元)時機,訛詐我財帛,於1988年6月將我受益者告上武平縣法院,向我訛詐、索賠幾千元的漲價喪失(於1988年6月22日法院傳票把我從明溪縣傳歸武平縣。賴建紅將傳票發出往,並說:闡明你到庭瞭),賴建紅鳴我問難:不準我問難寫法來寫,我寫瞭第四次才批准。可是頭上我仍是寫瞭反訴二字。經我問難反訴,一審法官(現龍巖中級法院履行局處級幹部)賴建紅為被告鐘仲華緩兵之計,把反訴受益者的我釀成被告:於1988年10月29日武平縣法院閉魯漢看著熟睡玲妃,摸摸她的頭,繼續小心駕駛。庭時鳴我原告坐被告席而我不依發生鬧公堂(見案中反訴狀、1988年10月26日閉庭通知為鐵證)。賴建紅在辦案中於1988年9月14日現場查望丈量(共用墻外墻皮向北侵占我房,東0.92米,西1.48米)時,一到現場賴建紅當我在場對鐘仲華說:“這地刮站的(客傢話:很好的),做起來便是你的,不免出在錢。”激勵鐘仲華搶建,在中級法院沒有訊斷(5月26日)前2月份強行施工建房(有我傢兄弟1989年2月14日電報、中院訊斷書為鐵證)。賴建紅偽造法令文書地盤證,撲滅法庭查詢拜訪曾慶輝、鐘華珍的兩次供詞證詞和現場指導證詞,斷章取義我老叔婆李成玉(文盲)的證言等等,而且把重要的出賣衡宇左券、屋圖、公證處的公證、土管局的88026號批文及所謂的“1986三房分廳協定”,有心遮蓋、污蔑事實,一直法庭沒有泛起過。有心把一個案子搞成兩個案件,把我衡宇產權有心污蔑為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地盤運用權,有心制造嚴峻的冤、假、錯案。
我傢房產在清朝、公民黨鋁門窗裝潢時代都不會被人搶占,而今我傢祖孫三代從三五年開端為共產黨反動工作。我在外事業多年,可到本日連法定本身的財富都保不住,在青天白日之下而被身穿公安制服的刑偵科長鐘仲華用本身的特勢力力、作案手腕而掠取、擄掠平易近房,但是在鐵的事實、鐵的證據眼前,我有法不克不及依,腐朽分子違法不究,法官不打法官,搞本本主義,不依法辦案,而是容隱縱容腐朽犯罪、犯法行為。財富權益在法令規范內應依法遭到國傢法令維護,我案切合《平易近事官司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則等相干法令規則,哀求重審糾正腐朽法官賴建紅有心制造秉公、貪污腐化的冤假錯案,懲處腐朽分子,早日重審、回還和修復水電維修我房及賠還償付官司期間的精力、經濟喪失,使我無傢可回的飄流者能飲衛浴設備水思源,早日歸鄉與親人團圓、安度晚年為盼。
我於2009年5月開端5次上京上訪,在中心部、委、最高法院的督辦下,於2010年11月,武平縣法接地電阻檢測院派三位法官到我傢現場觀察、拍照、查詢拜訪落實後,會同龍巖中級法院兩位法官共5人於16日下戰書到我明溪縣法院立案庭找我談話。龍巖林群浪庭長鳴我從三個方面做起:1)向省高院申訴;2)向最高法院申訴;3)哀求查察院抗訴。我歸答:“省高院老溫說瞭高院已採納不再重審,你可向最高法院申訴”。接著我就把向最高法院建議的平“在”這一刻,威廉?莫爾的想法和幻想,他想到美麗的蛇躺在他的胸前,睫毛易近事再審申請書和向中心最高查察院及省察察院哀求相助抗訴的信件給他們望。他們了解我走完瞭法令步伐後,經由過程瞭武平縣法院查詢拜訪核實,在鐵的證據、鐵的事實眼前,無奈歸駁我。四個法官在外面磋商後,再歸答我“竊聽”在門口聽到了敲門聲,這是未來的魯漢。:1)鐘仲華告你是錯的,不該該告你;2)把一個案子搞成兩個案件是法院搞(鬼)的;3)鐘仲華又把屋子賣瞭(林屋巷內群眾必經我門口途經,我傢1958年是社員的食堂、年夜會會場、評公記分的會場,四周浩繁群濾水器眾知情,平易近憤極年夜,不是鐘仲華立腳之地,妄想出賣脫身)。曾經兩年多瞭,沒有給我重審。我德律風掛龍巖林群浪庭長,他歸答:年前已將資料經由過程院長對講機具名後報省裡瞭,高院採納案件咱們無權處置。但是省高院明知最高法院根據我國憲法、平易近法作出瞭明白的司法詮釋,明文規則:“非一切權人出賣別人衡宇的,應廢止其生意關系。部門共有人未取得其餘共有人批准,私自出賣共有衡宇的,應公佈生意關系無效。”我房我沒有賣,鐘仲華當匪賊掠取、擄掠我房,我案屬於冤假錯案,我無傢可回,龍巖中院、省高院彼此推委,頂、拖不辦的情形下,我於2012年4月6日、6月1日將案件證據資料寄省高院馬新嵐院長、立案二庭,並於4月23日第六次上訪省高院,老沈告訴歸答“你這案件是中心政法委督辦案件,正在打點”。
但是從2010年至本日仍無收到相干部分的任何覆信。我德律風查問信訪招待室,老沈告訴是林傑(經查此人是借調職員,曾經調走)經辦此案,有心制造不瞭瞭之,耍弄庶民,於2012年7月12日接高院紀檢7191德律風鳴我找7412老沈聯絡接觸,7月13日8點30分,老沈歸答引導批准後能力再審。但是在鐵的事實鐵的證據眼前,在中心2010年督辦下,至今沒有給我重審、在鐵證、鐵的事實眼前省高院為照明工程避開查察院抗訴而不敢收回訊斷書。我疑心高院分擔平易近庭的何副院長接受鐘仲華、賴建紅的重金賄賂,充任核維護傘,才使錯案不糾的情形下,我於2012年7月27日再次將案件證據資料寄你處,並於8月27日第8次上訪省高院:在省高院簽發給我往龍巖中級法院先容信。於8月28日訪問龍巖中級法院、龍巖中級查察院平易近事行政科招待室,再我多次向福建紀檢網上舉報,向省院德律風舉報反應敦促下迫使省高院派出立案庭謝副庭長、小高兩人於2012年9月27日下戰書四時到三明中級法院接訪我,但是終極成果:案件倡議被告人鐘仲華匪賊卻使案中有關職員逃出法網,省高院卻把我的龍巖中級法院提出省高院重審,或報請中心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審理的資料移花接木(見“龍巖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資料收條”為鐵證)。謝副庭長帶來的資料中一審訊決書不是鐘仲華的,而是曾憲清三兄弟(已殞命)的訊斷書(就地把我帶往的鐘仲華一審訊決書在三明中級法院復印插手案件中,)省高院移花接木的目標是攪渾長短,維護腐朽犯罪犯法分子。把應當立案的案件有心不立案,妄想拖過法令時效,正如中心一位查察官所說的:“沒有不花錢的午餐”鐘仲華賄賂拉攏公證處主任溫少東、一、二審法官賴建紅、郭君濃,疑心省高院分擔平易近庭的何副院長消防排煙工程接受鐘仲華、賴建紅重金後才會明知錯案不糾,發生嚴峻的秉公、貪污腐化的腐朽案件,充任核維護傘,而且把接觸我案的龍巖中院林群浪庭長遵守中心督辦精力收拾整頓資料經院長具名後報省高等法院而被革職、盧朝暉庭長收拾整頓資料提出省高院重審或報請中心最高法院審理而被調離中院、省高院陳明庭長為我立案而被晉職為三明中級法院院長、經辦老溫調到其餘科室和對省高院的法官漫罵,把正在立案打點的謝志洪副庭長撤換為陳法官(此人是武警入伍安頓到省高院的勤雜職員)來接替。
陳法官於2013年3月29日來我明溪縣法院立案庭找我談話,他說:“秦始皇傢財萬貫,並築長城,到頭來死瞭有何用。你倆口年邁保好身材,安度晚年、納福。”但是在鐵證、鐵的事實眼前通盤否定以上所提到的整個冤情。他帶來的資料全都是偽證,不批准到武平縣檔案館查對土改時檔案材料、找曾憲清妻李武秀查詢拜訪落實。並有改動李成玉、李春榮等人的證詞,把李養娥、鐘華珍等人一、二審都沒有泛起的證人,此刻釀成證人瞭?發明案件中一審法官賴建紅偽造模仿我的字跡在鐘仲華撤訴書上署名等等。
我莊重聲名:一,土改時地盤證武一附字第810#鐵證證實宅基(菜地)南面開端至林屋巷(1號門)所有的回屬我母廖太玉(我)本身屋,原告曾憲清1988年10月28日上午法庭上認可我房間7間的房產確權,這是誰都無奈顛覆的標的鐵證。其時我三叔公太(曾振亮)伉儷健在時,因為無兒就把我親叔曾憲森過繼給曾振亮做兒子,並餬口在一路。解放前二老往世後曾憲森歸到我怙恃身邊撫育餬口在一路,於解放初(土改前)從軍,隨軍入駐上海,約1955年復員歸傢與我傢一路餬口,第二年我母為他操辦親事,與前妻謝杏雲成婚後才離開餬口。其時土改時所分得的農田和家傳衡宇遺產所有的標的回屬戶主(我父親土改前夜往世)廖太玉(我)一切。正廳1號門共有12間和上、下兩廳:年夜房廖太玉7間(此中包含我曾慶衍繼父佳手公太2間)、曾憲森5間,上、下兩廳屬廖太玉、曾憲森。在廖太玉、曾憲森生前分妥、更換處置終了。我素來沒有餐與加入過廳的支解,不存在我在分廳協定上的具名,正廳1號門不是曾憲清的房產,他連門都入不瞭,更無權餐與加入正廳房產支解(可以到我親房叔伯、鄰人、檔案材料、現場核實)。
我三兄弟分房是分年夜房的房產。至於我繼父佳手公太的房產是我小我私家的繼續權,不隔熱必寫在協定中。
二,3房共有的房產,由年夜房我母廖太玉、3房我支屬曾憲森、2房(2號門)堂叔曾憲清生前分妥收場,有曾憲清1988年9月5日調停庭供詞認可和1988年10月28日下戰書認可界限為一字形的法庭記實為鐵證。
三,1、出賣衡宇左券中明白曾憲清屋沒發售,但是鐘仲華把我斷絕曾憲清屋的下廳一間房間和50%下廳所有的擄掠蓋起衡宇,東面界址為曾憲清廚房內墻中水電 拆除工程為界(詳見屋基圖),鐘仲華擄掠我下廳房間處,無標明房產回屬(不是曾憲清屋,是我的),墻中隻有點線闡明共用墻。2、出賣衡宇左券中附屋基圖中標明出賣衡宇是斜角形鐵證,但是鐘仲華,鳴其老鄉公證處主任溫少東做偽證,把斜角形衡宇做發展方形而擄掠我房(有鐘仲華衡宇立體圖鐵證為證、現場實地為證)。3、鐘仲華認可形成我房所有的坍毀有鐘仲華的親筆信和衡宇坍毀現場照片鐵證為證。4、曾憲清於1988年9月5日調停庭供詞認可和10月28日法庭供詞小包裝潢房產回屬界址產權有法庭記實鐵證為證。5、我家傳衡宇本相和房產回屬有我親房叔伯、鄰人、新老村委幹部簽證的屋圖和武一附字第810#標的鐵證為證。
四,我房我沒有賣,鐘仲華當匪賊,掠取擄掠搶拆我房證據確實,事實清晰:在鐵的事實、鐵的證據眼前,原告曾憲清法庭供詞認可房產回屬和界址產權的情形下要求依法辦案。回還所掠取、擄掠往的(包含64年曾憲清侵權搶占往的8.2米×約2米=約16.4平方米)所有的衡宇和鐘仲華形成的所有的衡宇坍毀衡宇規復原狀,負擔法院傳票傳我歸往的所有的車盤纏盤川和燈具安裝誤工薪水等等,下廳一間房間和50%下廳同屬案件中同案一路解決,不必再告狀瞭。公證處公證、土管局批文都是偽證,一、二審的法院訊斷、省高院的153號採納通知,都是鐘仲華重金拉攏下做出的秉公、貪臟枉法的訊斷,一概無效,我不予認可。
五,省高院謝副庭長9月27日所說的鐘仲華掠取、擄掠我下廳一間房間和50%的下廳(約80平方米)不在案件中的說法,鳴我從頭告鐘仲華,我不批准,也不會上省高院的套圈,這是袒護腐朽犯罪犯法分子的罪證,秉公、貪污腐化的鐵證,我案件中一直我沒有狀告過鐘仲華,隻有匪賊鐘仲華掠取、擄掠、搶拆我房後,遭到我歸傢阻攔,賄賂拉攏一審、中級法院法官,應用偽證和建材年夜漲價時機將我狀告武平縣法院,向我訛詐索賠幾千元的漲價喪失,其時我問難說明:正廳一號門房產土改時地盤證第810#號標的證實宅基(菜地)南面所有的回屬我母廖太玉(我)的,曾憲森是我父親的同胞親弟,我怙恃撫育餬口在一路,是我傢庭成員中的一員。
六,我這案件是省高院2007年的違法採納終審訊決。我提供的案件中的證據都是原始證據,原告曾憲清法庭供詞認可房產回屬、界址產權清晰,被告匪賊鐘仲華認可形成我衡宇坍毀的親筆信件、我衡宇坍毀的現場照片,我經二十多位親房叔伯、鄰人、新老村委幹部簽證的屋圖,證實整個案情的標的要件事實清晰,證據確實,不需求、不合用龍巖中院在武平縣開聽證會,隻能依照龍巖中院2012年8月29日上午盧朝暉庭長在我眼前亮相的提出省高院重審、報請最高法院審理,或採納龍巖中院重審。中心督辦、核辦案件,省高院多年頂拖不辦、不開聽證會,而今最高法院在高院院長會議安插糾正冤假錯案時省高院卻陰謀多端召開聽證會,以是我沒有餐與加入,龍巖中院受省高院受權於2013年7月26日上午召開過聽證會,[不知誰鳴興南村調停主任曾慶豐(此人是極低(5萬元)费用購置鐘仲華衡宇的妻弟1967年誕生的親弟)再次鳴人做偽證]在經省高院謝副庭長2012年9月27日、陳法官2013年3月29日接訪和龍巖中院三次(2010年12月、2012年10月、經由2013年7月26日上午的聽證會後於8月)收拾整頓資料報省高院,於2015年4月再審申請最高法院、省高院於2015年5月4日簽收至今沒有給我重審,違法不給我回應版主書面文書,繼承衝擊抨擊、耍弄庶民。
七,2013年3月29日省高院陳法官帶來的不給我望的白色的宅基地支解偽證資料,是鐘仲華、賴建炮制的黑資料,是地隧道道的偽證。我打這場是房產訴訟,我房受國傢法令維護的,土管局無權將我衡宇批給非一切人鐘仲華拆建。公證處的偽證是違法的,都不受法地板工程令維護。不是宅基地、地盤運用權;武一附字第810#明白標的南廖太玉(我)本身屋。曾憲清1988年9月5日、10月28日法庭上供詞認可房產回屬和界址產權,最基礎不存在三房人宅基地支解佈局的偽證,從南亨衢(老街)巷頭始終到巷尾全都是衡宇,最基礎不存在地盤運用權、宅基地,以是陳法官不敢給我望。於2013年3月30日陳法官13850120685德律風中亮相說:“我的義務實現瞭,與我有關,不要找我瞭。”這便是省高院鳴陳法官上去推卸責任的特殊使命。為什麼省高德舒對莊瑞表示,公司的決定,即將到來的新年,加上壯瑞的眼睛和腦部的傷害需要休息,留在海華市,還要護理,只要給他兩個月大假期所以他完全院不敢簽發法令訊斷文書,又不批准到武平縣檔案館查對土改時的檔案材料和找曾憲清妻李武秀、親房叔伯、鄰人查詢拜訪、現場核實呢?隻有一個說法:省高院怕蛇死會出腳,獲咎鐘仲華、賴建紅而露出納賄破綻,證實省高院怕查察院抗訴,何副院長收瞭鐘仲華、賴建紅特年夜威廉透露,猶豫的表情,對方卻不耐煩地說:“伯爵先生,你知道你已經失去了對賄賂紅包,才使20多年的冤案、2010年中心督辦案件頂拖不辦、采取移花接木等等手腕,衝擊架空法官,充任核水電維護傘。這個不依法為平易近辦案而是拿著國傢的司法自力審訊權、違反法令、違法坑害庶民,當著發達致富的錢樹子,為腐朽浴室犯罪犯法分子開脫罪責。
法令規則: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永世追訴。137條規則:官司時效期間從了解或許應該了解權力被侵害時起盤算。可是,從權力從被侵害之時起凌駕二十年的,人平易近法院不予維護。有特殊情形的,人平易近法院可延伸官司時效期間。我這案件是[2007]閩平易近監字第153號,在20年法令有用期內。從1988起到此刻始終向各級法院、查察院、人年夜、政法委等等反應,但都得不到解決。我國事社會主義法治國傢,依法治國、從嚴治黨。對腐晚玲妃不信任的人回來準備去醫院找她。朽、犯罪、犯法分子鐘仲華匪賊,掠取、擄掠、損壞我房約180平方米依法重審、查處。
哀求最高法院依法重審,為早日落實天下高院院長會議:關於糾正冤假錯案會議精力,落實重審我案為盼。
鐵證1明架天花板3份、再審申請書附後
查詢拜訪線索:
1)我傢在解放前夜租給地下黨藏書樓的賴主任;
2)解放初我傢駐解放軍連隊
3)解放後我傢駐武平縣公安隊
4)58年我傢是社員的食堂和年夜會的會場
5)我傢是生孩子隊社員評工記分的會場(每天都有社員到會)。
以下情況家喻戶曉,可到鄉鄰中查詢拜訪、現場核實。
明溪縣福利院退休幹部 曾慶衍
2015年5月17日
1、土改時地盤證確權南面所有的廖太玉(我)本身屋
2、經20多位親房叔伯.鄰人.新老村委幹部簽證的屋圖
3、賣宅券約中曾憲清屋沒有發售,但是鐘仲華把我下廳一間房間和50%的下廳蓋起新居瞭
4、公證處貯存檔案中出賣衡宇老屋圖(斜角形屋圖)
5、公證處為鐘仲華把斜角形衡宇改為長方形衡宇
6、武平縣法院鳴我原告坐被告席的鐵證
給排水7、龍巖中級法院還未訊斷前鐘仲華強建衡宇的鐵證(電報)
8、鐘仲華此信中認可形成我房坍毀責任外,其餘信中內在的事務全是假的
9、鐘仲華形成我房所有的坍毀的現場照片
10、龍巖中院提出省高院重審或報請最高法院審理資料移花接木的鐵證
11、省高院欺上瞞下:2007年9月省高院的採納通知書拒不簽發給我,但是已上彀謊報了案,這是省人年夜德律風告訴後給我的回應版主
12、在中心督辦統包下,省高院拒不給我開聽證會,又不給我閉庭重審、採納龍巖中院重審,而是甩弄庶民、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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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武平縣地盤治理局批準的界址:北邊曾慶衍屋為界(共用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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